起 诉 书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晚,丁某某在固镇县**乡**村周某某家饮酒,于当日21时许酒后驾驶皖CKF91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仲兴派出所东侧十字路口附近时被仲兴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6月27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99.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 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5. 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双飞
检察官助理:李晓倩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