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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号。2012年1月5日,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晚,丁某某在固镇县**乡**村周某某家饮酒,于当日21时许酒后驾驶皖CKF91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仲兴派出所东侧十字路口附近时被仲兴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6月27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99.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 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5.​ 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双飞

检察官助理:李晓倩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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