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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合同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19〕16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56********,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镇**村**号**,租住于大连市甘井子区**镇**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经预谋欲行诈骗,对外谎称自己在营城子后牧地区有80亩手续完备的土地出售,经与被害人黄某接触,2013年3月10日与黄某签订一份《联建合同》,内容约定丁某某以2002年9月8日租赁解放军65054部队80亩土地与黄某合作**,按照约定黄某给付丁某某10万元人民币定金。后丁某某以虚构的理由索要了12万元,骗得22万后逃匿。经调查该块土地的出租方65054部队已经不允许建设,犯罪嫌疑人丁某某曾经将该块土地出售给大连某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2011年5月28日,大连某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施工的时候被部队制止,并为此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3年4月2日被我局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又骗取黄某22万元。嫌疑人丁某某所谓的80亩土地已于2012年10月到期,并未继续缴纳租金,65054部队已经明确表示租地合同作废,不允许建设,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嫌疑人丁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能力。嫌疑人供述所骗取的款项亦未用于履行合同,而是用于还欠款等其他事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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