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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24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大连市**街道**村**屯**号,现住在大连**区**号楼。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2年4月29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吸毒,于2015年5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7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该局决定,于2017年6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被告人丁某某三次容留江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亿峰现代城**号楼**室内一起吸食冰毒。

1.2017年4月中旬某日14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亿峰现代城**号楼**室内与江某某一起吸食冰毒。

2.2017年4月底某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亿峰现代城**号楼**室内与江某某一起吸食冰毒。

3.2017年5月中旬某日1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亿峰现代城**号楼**室内与江某某一起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江某某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两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检  察  员:  吴  海

2018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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