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大连市保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大连市保税区**街道**村**沟自家门前,与邻居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将张某某推倒在地,随后坐在张某某的肚子上,双方继续厮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胸部损伤致肋骨骨折2处以上,属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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