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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丁飞,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镇**街**委**组)。1999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0年6月23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丁飞驾驶黑A****2号小型轿车到哈尔滨市平房区**小区附近,随后窜至被害人孙某某位于该小区**栋**单元**室,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将进户门打开进入室内,盗窃南卧室衣柜抽屉内的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1条、黄金耳坠1对,共计价值人民币14,328.62元。

2、2020年6月24日早9时左右,被告人丁飞驾车到哈尔滨市平房区**苑,窜至被害人王某某位于该小区**号楼**单元**室,以上述技术开锁手段将进户门打开,进入室内盗窃主卧衣柜抽屉内的黄金项链1条、白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0,841.25元。

3、2020年8月6日15时许,被告人丁飞再次驾车到哈尔滨市平房区**小区,窜至被害人李某某租住的**栋**单元**室,以上述技术开锁手段将进户门打开,进入室内盗窃储蓄罐内硬币251元及夹在笔记本内的人民币850元。丁飞在欲驾车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综上,被告人丁飞共计实施盗窃犯罪3起,犯罪价值共计人民币26,270.87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丁飞盗窃使用的作案工具的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丁飞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收条及谅解书

3.证人关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丁飞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3份;

7.哈尔滨市平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8.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丁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婉婷

检察官助理:王竟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 被告人丁飞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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