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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起诉书_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现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小区**栋**室,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现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千亩苑西区A5栋101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3********,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现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丁某某购买一辆由面包车改装的油罐车,未经许可,在宿州市开发区**建材市场内,城南一中附近等地非法销售汽油,采取微信转账,支付宝现金等手段,收取销售款,从中牟利。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又伙同王某某,李某某共同出资,重新购买一辆面包车改装的油罐车,从淮北购进成品汽油,在中豪建材市场内,城南一中附近等地非法销售成品汽油,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三人以轮流值班的方式收取汽油销售款。非法销售成品汽油的销售额累计二十余万元:其中被告人丁某某获利2.4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各获利1.7万元。

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3月17日在宿州市埇桥区城南一中南侧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到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

案发后,三被告人退出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 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记录、收款记账单、扣押物品清单、退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刘可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桥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桥区**区**栋**室,联系电话;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丁某某:15157******、

王某某:13359******、李某某:198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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