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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职务侵占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5********,汉族,初中,务工,泉州**公司原销售人员,户籍地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28日补充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份起,被告人丁某某担任泉州**公司业务员,利用其收取款项的职务之便,以收取现金或提供自己的微信收款码、支付宝收款码、POS机,私自将收取的45部电动车及部分电动车上牌费用合计人民币321364元(下币同)占为己有,并用于归还个人网络贷款。

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丁某某自行与被害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到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9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村**路**号将被告人丁某某抓获归案,从其处扣押用于作案的工具微信扫码牌三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作案工具微信扫码牌;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工资一览表、退赃协议、微信天记录,收款收据、确认书、账单、接警单详情表等;

3.被害人证言:证人丁某甲、陈某某、林某甲、谢某某、、丁某乙、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丁某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李某丁、丁某丁、林**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等笔录:证人、被害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永恒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五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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