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镇,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大酒店,务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乐都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8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被告人丁某某虚构有甘肃省白银市铁塔基础工程,可以承包给被害人马某甲,并以此向马某甲索要20000元工程订金,马某甲得知被骗后,向丁某某索要订金未果。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家属将20000元退还至被害人马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违法记录情况、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转账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祁某某、巴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马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宝山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已被逮捕,羁押至平安区看守所;
2.案卷2册、量刑建议书2份;
3.换押证1份、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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