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在湘乡市南津路南门口地段与肖某某驾驶的湘C*****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湘乡市公安局民警现场对丁某甲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5mg/100ml,后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3.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照片等物证;2.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丁某乙证言;4.受害人肖柯陈述;5.被告人丁某甲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新
检察官助理:王俊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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