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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丁某甲
连业明(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甲,船员。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9日被逮捕,2014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连业明,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公刑诉(201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以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被害人杨某的伤势不构成轻伤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荣成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本院认为,荣成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长:刘玲
审判员:岳天信
审判员:宋保成

书记员:于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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