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1,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珍,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珍,女。
被告:丁某2,男,194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丁某3,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丁某4,男,195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季某某,女,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丁某5,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丁某6,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某某,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丁某7,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宣,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佳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1与被告丁某2、丁某3、丁某4、季某某、丁某5、丁某6、张某某、丁某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受理。原告丁某1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丁某1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丁某1负担。
审判员:常 忻
书记员:宋韧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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