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2,女,201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丁1(系原告之父),住同原告。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之母),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熊,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伟,男。
被告:上海宇昂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兴国,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英曼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燕,执行董事。
原告丁某2诉被告上海创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宇昂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并经原告申请追加上海英曼乐器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丁某2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某2负担。
审判员:奚少君
书记员:夏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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