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根华,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磊,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
原告丁根华与被告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丁根华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根华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根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丁根华负担。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牛子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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