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桂乐,男,195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峰,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永斌,男,199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丁桂乐诉被告袁永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丁桂乐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桂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9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48元,由原告丁桂乐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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