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桂英,女,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凤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四清,经理。
被告:上海创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苏红庆。
原告丁桂英与被告山东博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公司)、上海创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桂英诉称:原告作为出借方与两被告于2018年7月24日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和《借款合同》,约定原告通过POS机转账形式向被告博通公司出借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万元,出借期限2018年7月24日至2019年4月24日;被告博通公司每月支付原告利息1,000元,借期届满共计9,000元;被告创福公司在被告博通公司出现不能履约情形五日内向原告代为支付全部未偿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与应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付款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博通公司未还款,被告创福公司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博通公司向其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的利息、支付律师费3,000元及交通费1,000元,并判令被告创福公司对被告博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被告博通公司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清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为由提出抗辩。为此,本院于2019年5月9日致函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要求核查本院所受理的原告丁桂英等诉被告博通公司、创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九起案件事实是否在王清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的事实之列。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于2019年5月18日回函,载明,其于2019年4月17日对王清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经查看现掌握的投资人名单,本院受理的丁桂英诉博通公司、创福公司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其侦查的案件事实之列。
基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相关事实已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范围之内,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丁桂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 巍
书记员:徐慧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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