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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永新与上海翅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丁永新,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翅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琪,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献强,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汇乐龙舫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马路XXX号。
  原告丁永新诉被告上海翅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汇乐龙舫餐饮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永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丁永新负担。

审判员:林  青

书记员:周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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