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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永琴与上海裕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沈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丁永琴,女,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华,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裕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许镇昭。
  被告:沈德昌,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黎芬,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男。
  原告丁永琴与被告上海裕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沈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裕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邢美新

书记员:苏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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