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永琴,女,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华,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裕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许镇昭。
被告:沈德昌,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黎芬,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男。
原告丁永琴与被告上海裕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沈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裕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邢美新
书记员:苏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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