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洪云,女,193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敏,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俊,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叶福(系被告父亲),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黎,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洪云与被告董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丁洪云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洪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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