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冯伟,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XXX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潘杉菁,女,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下车乡仲集村仲圩庄174-1号。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能,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丁浩堃,男,192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丁芝芳(系被告丁浩堃的女儿),即被告丁芝芳,身份信息同下。
被申请人:丁芝芳,女,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本清,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冯伟、潘杉菁与被申请人丁浩堃、丁芝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90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丁浩堃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金耀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价值58万元的财产份额。申请人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表示被申请人已履行(2019)沪0114民初9090号民事判决书,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丁浩堃的上述保全措施,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丁浩堃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金耀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价值58万元财产份额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卢华艳
书记员:李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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