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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涛、王鸿源与连刘芳、殷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丁涛,男,汉族,1991年2月2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王鸿源,男,汉族,1986年8月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红光,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崇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刘芳,女,汉族,1985年3月18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
  被告:殷涛,男,汉族,1979年3月25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丁涛、王鸿源与被告连刘芳、殷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丁涛、王鸿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丁涛、王鸿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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