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玉其,男,195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瑶、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伟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钟瀚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峰、印中伟。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申请人之申请,于2017年9月25日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伟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房产中价值1,500万元的份额。现申请人申请解除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17)沪0114民初723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上海伟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房产中价值1,500万元的份额的查封。
审判员:周 平
书记员:徐熙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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