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吴月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吴月珠,年籍同上。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萍,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第三人朱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吴月珠与被告丁某、第三人朱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丁某、吴月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丁某名下的上海市美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丁某名下的上海市美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文丽
书记员:陈文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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