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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琪与上海康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丁琪等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审原告:丁琪,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陆文军,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峨嵋路XXX弄XXX号。
  原审被告:上海康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倪琴,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王群,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吉祥路XXX弄XXX号。
  原审原告丁琪与原审被告陆文军、上海康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沪0109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陈  晋

书记员:严萌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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