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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礼钢与程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丁礼钢,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杰,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本俊,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礼钢与被告程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礼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平、被告程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本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礼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程杰返还丁礼钢多支付的劳务费2,951,509.52元并支付利息,以2,951,509.5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9日起计算至程杰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日,丁礼钢与程杰签订《工程清包合同书》,约定程杰承包上海市政立路XXX号的虹杨站500kv变电站劳务清包工;开工日期为2016年2月1日;劳务工程范围面积57,000平方米,劳务费用按实结算;双方约定每平方米的劳务单价,分别为12个项目单价等。2017年1月17日,丁礼钢在根据程杰的要求情况下,已向程杰预付至170万元时,程杰突然向丁礼钢提出要求大幅度提高劳务单价,为此丁礼钢无法接受,双方达成了一份备忘录,程杰暂估要求丁礼钢再暂付330万元,否则暂停施工。2017年1月19日,丁礼钢依约向程杰暂付了330万元,然程杰违背承诺将所有人员撤走,经丁礼钢现场核实,程杰仅完成合同5个项目中的70%左右。按合同约定的单价与程杰的承诺,经丁礼钢现场核实,程杰实际完成的数量计算劳务费为2,048,490.50元,因丁礼钢已向程杰预付劳务费500万元,故程杰应返还丁礼钢多支付的劳务费2,951,509.52元,并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19日起的利息。
  程杰辩称,不同意丁礼钢的诉请。丁礼钢不具备主体资格,系争合同的发包方应该为有资质的建筑单位,而非个人。程杰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远远超过丁礼钢已支付的500万元,故不同意向丁礼钢返还工程款及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日,丁礼钢(甲方)、程杰(乙方)签订《工程清包合同书》,约定:工程名称:虹杨站500kv变电站;工程地点:政立路XXX号;承包方式:劳务清包工(包括机械设备及场地内材料以及移动架转运);承包范围:给定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和工程量清单上所表示的全部工作量,并包含为完成承包内容为工程所必须进行的其他辅助工作。合同开竣工日期约定;开工日期:2016年2月1日,竣工日期未作约定。合同第六条工程面积及单价约定:1、该工程总建筑面积约57,000平方米;2、按照乙方实际施工面积按实结算;3、如有变更,根据变更后的工程量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人工单价,予以书面签认后再予以施工;4、每平方米工程报价:约定了涂料、浇地坪、铺贴块料面砖、屋面混凝土找坡、墙体砌浇、水泥砂浆踢脚线、自流坪、铺贴楼梯块料面砖、墙体粉刷、零星点工等的每平方的综合单价。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约定:1、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保证金20万元;2、乙方应先垫付2个月工人人工生活费;3、第三个月开始,甲方按照乙方实际施工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给乙方,但乙方需提前申报给甲方,甲方核实后与总包付款同步;4、工程验收后支付总工程款95%。余款5%二年后付清。工程保证金等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合同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2016年2月,程杰开工。2016年7月6日至2016年12月29日期间,丁礼钢陆续向程杰支付了工程款,合计170万元。2016年6月30日,程杰向丁礼钢转账支付了保证金10万元。
  2017年1月17日,丁礼钢、程杰签订《备忘录》,内容为:为解决虹杨地下变粗装修工程,民工工资发放事宜,经双方协商,暂定以下几条:1、暂付330万元,包括合同内、外及零星工作等全部内容;2、依据实际工程量及实际审价无法解决,以现场签证为准;3、最终工程量与单价以节后第三方审价审计后为准;4、暂估价发放的金额,打入程杰账户,以解决民工工资发放,今后民工与虹杨工地不发生任何经济往来。未完成及不达标项目程杰有责任保质保量继续完成。
  2017年1月19日,丁礼钢向程杰转账支付了工程款330万元。后程杰停止施工,该工程未竣工。
  审理中,程杰曾提出反诉请求:1、丁礼钢返还工程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自2017年3月31日起计算至丁礼钢实际返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丁礼钢支付拖欠的工程人工费3,519,143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自2017年3月31日起计算至丁礼钢实际返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程杰表示,丁礼钢系上海新蓥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就上述反诉请求将另行向新蓥公司主张,于2019年4月23日申请撤回反诉。当日,本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程杰撤回反诉。
  本院根据丁礼钢的申请,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市政立路XXX号虹杨站500kv变电站劳务清包工程实际施工工作量进行工程司法审价。2019年1月14日,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审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经鉴定:政立路XXX号虹杨站500kv变电站劳务清包工程实际施工工作量造价为:4,711,873元。该意见书另明确4,711,873元中包含争议部分:1、虹桥一号工地点工:2016年4月16日泵管堵塞拆除及清理;2、虹桥一号工地电工:4月27-30日;3、虹桥一号6月1日一次性结构挂网施工;4、虹桥一号,合计为16,310元。审价费59,273元由丁礼钢预交。对争议项目,丁礼钢认为,和本案无关。程杰认为,因其在做系争工程时,丁礼钢提出让其至虹桥一号工地干活,故应算在本案系争工程的劳务费内。
  本院认为,丁礼钢与程杰于2016年2月1日签订《工程清包合同书》,约定丁礼钢将本市政立路XXX号虹杨站500kv变电站劳务清包工程发包给程杰施工。合同签订后,程杰实际进行了部分施工,双方就程杰实际施工的劳务工程造价未进行过结算。审理中,本院依据丁礼钢的申请,委托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市政立路XXX号虹杨站500kv变电站劳务清包工程程杰实际施工工作量进行工程司法审价。2019年1月14日,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审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经鉴定,政立路XXX号虹杨站500kv变电站劳务清包工程实际施工工作量造价为:4,711,873元,其中争议部分为:虹桥一号工地点工、一次性结构挂网施工,合计:16,310元。本院认为,该司法审价程序合法,因争议部分的虹桥一号工程并非本案系争工程的施工内容,故在本案系争工程劳务工程款中应予扣除,故本院认定,程杰实际施工的系争工程的劳务工程款为4,695,563元(4,711,873元-16,310元)。鉴于丁礼钢实际已向程杰支付了劳务工程款500万元,故程杰应向丁礼钢返还劳务费304,437元。对于丁礼钢要求程杰支付其多付劳务费2,951,509.21元的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就系争工程价款未进行过结算,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对丁礼钢的该项请求,难以支持。对于程杰所支付的工程保证金,因其明确将另行向案外人主张返还,并撤回了反诉,故本案中就此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程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丁礼钢劳务费304,437元;
  二、丁礼钢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12元,减半收取计15,206元,由丁礼钢负担13,638元,由程杰负担1,568元;审价费59,273元,由丁礼钢负担29,636.50元,由程杰负担29,63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饶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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