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丁祎,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起诉人:蒋晨伟,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起诉人:张晓冬,男,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述三起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琴,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7月12日,本院收到丁祎、蒋晨伟、张晓冬的起诉状。起诉人丁祎、蒋晨伟、张晓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起诉人丁祎、蒋晨伟、张晓冬与被起诉人王宏臻签署的《茶研THELAB技术加盟合同》无效;2、请求判令被起诉人返还起诉人加盟费69,000元,并支付利息6,555元。事实与理由:起诉人于2017年3月结识被起诉人,被起诉人自称是“茶研THELAB”的奶茶店品牌创始人。2017年5月12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茶研THELAB技术加盟合同》,约定加盟费69,000元,起诉人支付加盟费给被起诉人。店铺2017年7月底开业后,却一直亏损,起诉人不得不于2018年1月底关业。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既无做特许人的主体资格,也无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资质、能力,故起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其特征是具备统一的经营模式,比如店招、装潢、工作人员培训等等,而本案双方签订《茶研THELAB技术加盟合同》的内容并不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因此,本案不属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管辖规定处理,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起诉人住所地为上海市虹口区运光路XXX号XXX室,不属于杨浦区,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杨浦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丁祎、蒋晨伟、张晓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汪钧铭
书记员:单 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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