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祖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生,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彬彬,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蔡磊。
被申请人:沈月明。
申请人丁祖裕、原告丁荣海、丁祖和、丁祖江、丁龙英、丁祖兰与被申请人蔡磊、沈月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丁祖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蔡磊、沈月明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之本案诉争房屋。申请人丁祖裕自愿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祖裕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蔡磊、沈月明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之本案诉争房屋;
二、查封申请人丁祖裕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丁祖裕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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