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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祥玲与杜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丁祥玲,女,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杜艳超,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原告丁祥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并自2016年4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16年4月17日,被告以其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1.5%、当年秋天还款、否则将其开荒地归原告耕种。逾期被告未偿还借款并拒绝交付土地。被告杜艳超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丁祥玲与被告杜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艳超偿还原告丁祥玲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17日起计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月利率1.5%),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杜艳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仕明

书记员:姜健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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