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立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荣,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瑶,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告:王玉生。
原告丁立洲与被告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王玉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丁立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丁立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旺迪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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