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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红与杜浩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丁红,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厚平,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超,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浩捷,男,198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丁红与杜浩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并定于2019年4月24日上午10点开庭审理,本院依据丁红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向丁红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丁红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丁红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丁红撤回起诉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丁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丁红负担。

审判员:王凌冰

书记员:丁莉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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