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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红梅与徐勤华、范金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丁红梅,女,197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奎,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勤华,男,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范金英,女,1965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上海汉石茸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姚培明,负责人。
  原告丁红梅诉被告徐勤华、范金英,第三人上海汉石茸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徐勤华、范金英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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