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继超,男,汉族,1973年7月17日生,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邵青,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昌清,男,汉族,1967年1月17日生,住江苏省。
原告丁继超与被告顾昌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8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案外人布某(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某公司)45%的股权作价7.5万元转让给被告。协议还约定了具体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同月21日,原告依约协助被告完成了布某公司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却始终未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至今。原告催讨无着,故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7.5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
被告尚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为股权转让合同中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并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此并无管辖权。据此,为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正确处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吴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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