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维忠,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程,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鲁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王启购。
被告:嘉定区徐行镇曹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小青。
原告丁维忠与被告上海鲁杰木业有限公司、嘉定区徐行镇曹王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丁维忠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维忠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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