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群红,女,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卢业财,男,192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卢家飞,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卢青青,女,200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利,上海吴建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约权,男,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吴斌,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上海皇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俞莉萍,职务不详。
被告:吉柏商用纸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斌,职务不详。
本院在受理原告丁群红、卢业财、卢家飞、卢青青诉被告黄约权、吴斌、上海皇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奇公司)、上海吉柏商用纸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柏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3月18日,上海东方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卢荣贵(已死亡)依照约定,与2名工人一起,前往上海市宝山区山连路XXX号吉柏公司处回收切纸机。卢荣贵等人在操作升降机(系场地出租方被告皇奇公司自制)时,因设备故障,升降机吊篮从3楼坠落至1楼地面,致受害人卢荣贵死亡。原告丁群红、卢业财、卢家飞、卢青青分别系受害人卢荣贵的配偶、父亲及子女,原告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丁群红等人经济损失2,124,597.73元。
本院认为,原告因生命权纠纷向本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不在本院辖区,除吴斌之外其余被告的住所地亦不在本院辖区。原告将吴斌作为被告并诉至本院,有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之嫌,本院本无管辖权。因为:一、吉柏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且仍然存在,与该公司有关的纠纷并不必然延伸至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吴斌,更何况吴斌现已搬离长宁区;二、吉柏公司于2015年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至2035年6月8日,吴斌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也未见注销、吊销吉柏公司的相关信息,吉柏公司合法存在;三、吴斌户籍地为上海市长宁区中泾路XXX弄XXX号XXX室,然吴斌已搬离此处,吴斌现住上海市松江区佘山街道丽雅苑小区40号402室。四、本案纠纷发生在上海市宝山区,宝山区政府、区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安监局、辖区公安派出所等政府部门均已启动相关调查程序,调查尚在进行中。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纠纷事发地在上海市宝山区,且当地政府已经介入调查、处理,为方便诉讼,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更为妥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张令珅
书记员:钱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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