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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荣、付廷会与沈凤妹、邹庆喜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丁荣,男,1951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付廷会,女,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凤妹,女,194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邹庆喜,男,194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邹建萍,女,1971年8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丁荣、付廷会诉被申请人沈凤妹、邹庆喜、邹建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凤妹、邹庆喜、邹建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凤妹、邹庆喜、邹建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军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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