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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荣海、丁祖和等与蔡磊、沈月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丁荣海。
  原告:丁祖和。
  原告:丁祖江。
  原告:丁祖裕。
  原告:丁龙英。
  原告:丁祖兰。
  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生,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磊。
  被告:沈月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方,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诚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荣海、丁祖和、丁祖江、丁祖裕、丁龙英、丁祖兰与被告蔡磊、沈月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丁荣海、丁祖和、丁祖江、丁祖裕、丁龙英、丁祖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丁荣海、丁祖和、丁祖江、丁祖裕、丁龙英、丁祖兰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3,670元,由原告丁荣海、丁祖和、丁祖江、丁祖裕、丁龙英、丁祖兰负担。

审判员:沈  群

书记员:缪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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