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荣海。
原告:丁祖和。
原告:丁祖江。
原告:丁祖裕。
原告:丁龙英。
原告:丁祖兰。
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生,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磊。
被告:沈月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方,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诚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荣海、丁祖和、丁祖江、丁祖裕、丁龙英、丁祖兰与被告蔡磊、沈月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丁荣海、丁祖和、丁祖江、丁祖裕、丁龙英、丁祖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丁荣海、丁祖和、丁祖江、丁祖裕、丁龙英、丁祖兰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3,670元,由原告丁荣海、丁祖和、丁祖江、丁祖裕、丁龙英、丁祖兰负担。
审判员:沈 群
书记员:缪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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