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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莉与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丁莉,女,1987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云,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燕,女,1987年1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受理原告丁莉与被告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2016年起被告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截止2017年11月25日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被告向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并口头承诺按照年息48%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但2018年4月15日起不再支付利息。原告开始向被告讨要借款本息,但被告至今未归还。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邵燕原户籍地大水桥8弄3号已拆迁,并非其经常居住地,被告实际住所地、原告户籍地皆在普陀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单秀琴

书记员:沈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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