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丁某某与王志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某某。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曲晓东,山东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牟洪春,山东华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王志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丁某某委托代理人曲晓东、被告王志海及其委托代理人牟洪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4899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志海辩称,对该起交通事故被告不应该负全责,因为原告横穿公路,自身也应该负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告起诉的数额过高,伤残等级鉴定过高;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是城镇居民,应该按照农村户口的计算标准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5日18时许,被告王志海驾驶鲁Y×××××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至802线杨础镇埠头村路口处,与前方顺行的行人即原告丁某某(城镇居民)相撞,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在栖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经诊断原告右胫骨多段骨折、外伤性头疼、胸腔积液、肋骨骨折,原告支付住院费29885.07元、门诊费1650.10元、复印费40元,交通费544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儿子刘海龙和儿媳林凤云护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为原告缴纳住院押金14000元,为原告支付检查费955元(检查费单据系被告保管,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数额中不包含该项目费用)。经栖霞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志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011年2月28日,原告委托烟台信恒翔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原告丁某某胸部双侧肋骨骨折属八级伤残;右下肢损伤属十级伤残。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出院后需一人护理二个月。原告支付司法鉴定费1200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对烟台信恒翔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用药合理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委托烟台正贺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为:一、原告丁某某多发性肋骨骨折属九级伤残;右下肢损伤属十级伤残。二、建议伤后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60日。三、所用药品符合伤情伤程所需,用药合理。被告为重新鉴定支付检查费600元、司法鉴定费1600元。原告为再次鉴定支付检查费95元。
另外,原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表示,将保留向被告主张二次手术费用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方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交通费单据、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用药明细表、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费单据、户籍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致原告受伤,应依法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因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全额赔偿。原告个人委托烟台信恒翔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所进行的司法鉴定,其结论与本院所重新委托的烟台正贺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结论在残疾等级部分不一致,本院对烟台正贺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关于司法鉴定费的承担问题,因对护理期限的鉴定二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一致,故被告应承担原告所支出的护理期限的鉴定费用200元。被告因申请重新鉴定所支出的鉴定费、检查费因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由被告自己承担。关于交通费用,因原告所主张的费用较高,本院认定其合理费用为100元。具体赔偿数额如下:医疗费31630.17元、伤残赔偿金87762.40元、护理费195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司法鉴定费200元、复印费40元,交通费100元,上述款项共计122000.87元,兑处被告预先支付的押金款140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8000.8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志海赔偿原告丁某某经济损失108000.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0元,原告丁某某承担820元,被告王志海承担2460元。诉讼保全费270元,由被告王志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沈咏梅
审判员 林科卫
审判员 杨林华

书记员: 陈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