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丁钢与陈光武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丁钢,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光武,男,195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权,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钢与被告陈光武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丁钢诉称,2017年3月9日,被告具名文章《丁小红诈骗案遇上这样的中国法官》发表于“为你辩护网”、2017年3月12日,被告在其博客转发该文。2017年3月12日,被告于其新浪博客发表文章《一位法官的坚守》,于2017年3月25日在其微博中评论、转发此文。上述文章中所载的涉及原告的信息毫无根据,也与相关法律文书认定大相径庭。这些内容已经被一些文章摘录,被相关博客和网站转载和扩散。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微博、博客及其他公众号,颠倒黑白,捏造事实,使用侮辱性语言,针对原告实施了一系列侵权行为,给原告名誉造成很大的损害。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相关微博、博客和网站文章;2、判令被告在相关网络、报纸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公证费41万;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光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住所地在山东省临沂市,相关文章在被告住所地撰写并发出,被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管辖,因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涉及信息网络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原告(被侵权人)住所地即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陈光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光武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樊大林

书记员:张爱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