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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隽、黄某某等与上海景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丁隽,男,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黄某某,女,1976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丁某某,女,200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黄某某,系丁某某母亲。
  被告:上海景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江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隽、黄某某、丁某某诉被告上海景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丁隽、黄某某、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隽、黄某某、丁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隽、黄某某、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50元,由原告丁隽、黄某某、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  姗

书记员:袁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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