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雪东,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沛,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樑,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雪东与被告华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丁雪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37,500元;2、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借款137,500元自2018年2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3、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7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8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本息分12个月归还,按月还本付息27,500元,其中本金23,333元,利息4,167元,共计需归还本息33万元。2018年8月2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被告28万元。之后,被告归还了6个月的本息。因被告未归还余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被告华樑被诈骗案已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承办人在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联系后,被告知华樑向丁雪东的借款与华樑被诈骗案相关。故在本案具有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形下,应依法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丁雪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宣志鸿
书记员:王 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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