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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雪东与戴飞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丁雪东,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沛,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飞翔,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汉超,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雪东与被告戴飞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雪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345元,由原告丁雪东负担。

审判员:常  忻

书记员:朱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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