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龙飞,男,196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跃强,上海云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博,上海云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谦友,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受理原告丁龙飞诉被告方谦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方谦友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为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原告经常居住地在奉贤区,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方谦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顾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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