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1,男,1957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国,上海市东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2,女,1936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丁3,男,196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某某,女,1964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丁某4,女,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丁某5,男,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某某,女,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丁某6,女,198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丁某7,女,1955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丁1与被告丁某2、丁3、王某某、丁某4、丁某5、张某某、丁某6、丁某7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丁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丁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肖泉
书记员:顾丽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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