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山峰,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山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杨保安
书记员:于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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