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章宏,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章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 谧
书记员:沈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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