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章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章宏,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章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  谧

书记员:沈伟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