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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聂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李爱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聂金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系聂某某女儿。
原审被告肖爱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
原审第三人赵学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

上诉人万某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昌黎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聂某某爷爷聂廷汉所遗留正房五间拆迁后,万某某卖掉置换房屋及领取拆迁补偿款、安置费,称聂某某知情,认为聂某某认可并同意,但无相关证据证实,且上述所得款项系万某某与聂志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因此,原审法院对万某某返还聂某某92920元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彦军 代审判员 张学文 审 判 员 权金伶

书 记 员 单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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