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刚,男,197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蔡珍文,女,198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锦锦,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月明,男,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蔡君,男,199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佳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顾曹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君。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刚、蔡珍文对于系争房屋上的司法查封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本院于2018年6月7日已经立案,该案正在审理中,案号为(2018)沪0115执异19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上述案件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钱芬英
书记员:王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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