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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卫方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卫方,男,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初中文化,农民,住东营市东营区。2018年1月2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成卫恒,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卫方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18)鲁0502刑初26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万卫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6月份,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邱家村进行村庄统一规划,经被告人万卫方个人申请,镇、村两级审批,同意万卫方在邱家村集体分配的宅基地上建房,六户镇政府下属的村镇建设服务站与邱家村村庄规划小组成员共同对其宅基地进行定位测量。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万卫方、万某3等四户村民的新建房屋比其他村民的房屋矮0.57米。六户镇人民政府为此制定了两套解决方案:第一套方案是给予每户50000元作为一次性终结处理的补偿费用;第二套方案是给予建房户110000元购买其房屋一次性终结处理。万某3等三户村民接受了第一套方案,但万卫方以补偿金额少为由拒不接受。2011年至2012年期间,万卫方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地区上访,期间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二次。2014年7月9日,万卫方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六户镇人民政府赔偿其拆除不合格建筑及重置房屋费用650000元。2015年3月27日,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六户镇人民政府未严格依法履行规划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行为违法,应赔偿万卫方房屋拆除重建费等共计320176元,但并未支持其另行赔偿房屋价值损失的诉求。一审宣判后,万卫方以“一审判决未认定赔偿房屋价值损失”为由提出上诉。2015年7月13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万卫方的前述赔偿要求系重复赔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万卫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1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后万卫方又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16年2月18日,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不支持其申请监督请求。后六户镇政府工作人员又陪同万卫方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纪委等单位反映前述问题,但上述机关均不予受理。为给六户镇人民政府施压以便满足其前述高额赔偿要求,万卫方在明知北京天安门系非信访接待场所的情况下,于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先后五次到北京天安门上访,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对其进行了五次训诫。万卫方被六户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接回后,均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书证
1.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六户镇邱家村万卫方反映房屋问题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证实,内容载明“万卫方:对您反映的问题,镇政府已经拿出两套方案,同类情况的其他3户已于2007年8月同意第一种处理方案并领取了补偿款。因此,经镇政府进一步研究决定,仍然维持原来的处理意见不变,您两套方案任选其一。如果对镇政府两套方案均不同意,您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信访人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落款为六户镇人民政府,时间为2013年3月8日,送达人为张某、李某2,万卫方拒绝在该意见书上签字。
2.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证实,经审理确认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未严格依法履行规划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行为违法;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于原告万卫方实施房屋拆除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万卫方房屋重建费250178元、附属物费用20208元、装修调整费用16641元、拆除费用10649元、搬迁费用3629元、安置费用18871元,共计32017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赔偿请求(原告主张的拆除重建所需费用可视为因被告过错给其造成的直接损失);评估费3000元由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人民政府负担。
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行终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证实,经审理认定上诉人万卫方主张被上诉人六户镇政府还应赔偿其现有房屋价值,属于重复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行申字第60号行政裁定书证实,驳回万卫方的再审申请。
5.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东检民(行)监[2015]37050000037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证实,不支持万卫方的申请监督请求。
6.邱家村万卫方稳控方案、重点不稳定人员稳控责任单、重点信访事项稳控责任交办单、东营区关于全省两会期间信访稳定工作的通知证实,相关单位对万卫方稳控的工作方案的情况。
7.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训诫书复印件六份、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复印件一份证实,万卫方于2011年7月14日、2012年8月1日、2016年8月15日、2017年1月9日、2017年12月13日、2018年1月8日、2018年1月19日分别被训诫7次,训诫内容包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应该到相关的信访接待部门反映问题”。
8.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五份证实,被告人万卫方自2016年8月16日至2018年1月29日期间,因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附近非法上访先后被行政拘留5次,均被行政拘留九天。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证实,他是通过相关材料了解万卫方诉求产生的经过。2006年10月份,万卫方申请在东营区六户镇邱家村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经镇、村两级审批同意,六户镇村镇建设服务站和邱家村到其宅基上定位放线测量,2007年4月份房屋建成,两个月后万卫方发现房子比其他村民住宅低了57厘米,最后确定是六户镇村镇建设服务站失误导致,邱家村这种情况一共四户。六户镇政府和邱家村两委制定了两套处理方案,第一套方案给每户五万元作为一次性终结处理补偿费用;第二套方案给建房户十一万元购买其房屋一次性终结处理。2007年8月份,其他三户同意第一套方案,并且领取了五万元补偿费用,万卫方不同意这两套方案,一直没有领取补偿款。自2012年开始万卫方多次到北京天安门非访反映补偿问题,2012年在北京受到训诫一次。2013年3月8日,六户镇政府以文件答复万卫方,告知其在原有两套方案中任选其一,否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万卫方开始走司法程序。2015年3月27日,东营区法院判决六户镇政府未严格依法履行规划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行为违法,补偿万卫方房屋重建费等共计320176元,驳回万卫方的其他赔偿请求。万卫方不服上诉,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万卫方仍不服,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院裁定驳回万卫方的再审申请。万卫方又向东营市检察院申请监督,东营市检察院出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2016年3月份,全国“两会”以后,镇政府怕万卫方再去北京非访,派工作人员陪着万卫方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反映问题,这三个部门因相关部门已经作出处理,不接受上访材料。万卫方分别于2016年8月15日、2017年1月9日、12月13日、2018年1月8日、1月19日到北京天安门进行非访。2018年1月18日早上,王某从拘留所把万卫方接出来送到家里,下午万卫方报警反映镇上的工作人员扰民,镇上的工作人员就把车开的很远继续稳控。第二天下午万卫方因为在北京非访又被收容到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并被训诫,他带着王某一起去北京接上万卫方,制作了谈话笔录、同步录音录像。万卫方五次去天安门非访,都被北京警方收容、训诫,回来后每次被行政拘留9天。每次万卫方去北京非访,镇上至少安排七八个工作人员去接访,这些人员是镇上的领导、包村干部及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导致日常工作无法开展,特别是万卫方进京非访的后三次,他主持着镇上的村两委换届工作,因为接访对村两委换届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万卫方的非访给镇政府造成很大的财政损失,每次接访来回车辆费用、工作人员就餐等花费五千元左右,回东营后安排专人二十四小时稳控五千元左右,算下来稳控万卫方总共花费了七八万元。
2.证人王某证实内容与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证实了万卫方非访的经过,以及自2017年以来,其先后四次到北京将万卫方接回东营的经过。
3.证人宋某证实,他于2016年在六户镇人民政府工作,在2016年8月份跟李某1一起去北京接访万卫方一次,并给万卫方做思想工作,劝其不要到北京非访,但是万卫方没有表态。
4.证人张某证实,自2016年8月份以来,万卫方先后五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访,其分别于2017年1月、2018年1月去北京接访万卫方两次。
5.证人万某1证实,2006年邱家村进行房屋规划,他和万某3、万卫方、万某2四户房子比其他村民矮了55厘米,镇建委承认工作的失误。镇政府派出工作人员进行协商,给出两套方案,一套是给每户五万元补偿,第二套是给每户11万元补偿,房子归公。他和万某2、万某3接受了第一套方案,拿了五万元钱。但是万卫方不接受方案,并为此事到处上访。
6.证人万某2、万某3证实内容与万某1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万卫方归案后供称,2006年6月份,东营区六户镇邱家村村庄统一规划,他在宅基地上盖新房,六户镇政府委派村镇建设服务站和邱家村规划小组对他的宅基地定位验线,验完后他于2007年4月份建完了房子。当年6月份,万某1发现万某4、他和万某2、万某3的房子比别的村民地基矮了半米左右,六户镇村镇建设服务站测量确实比统一规划标准低半米左右。六户镇政府提出每户赔偿五万元钱,并出具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大体是由于工作失误给付五万元赔偿,一次性处结,以后不能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也不能阻碍其他村民按照村庄规划标准建房。2007年8月份,万某2、万某1、万某3签了协议并领了五万元赔偿金,他没有同意。2008年,镇上说给他十一万元补偿让他的房子充公,另批宅基地建房,他没有同意。2008年年底,他到六户信访办让镇上补偿16万元,在原有宅基地上拆除重建房子,镇上没同意,给他出具了一份六户镇信访办的信访答复意见书。2009年3月份,他拿着这份意见书到东营区法院起诉,东营区法院称定位测线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出具盖着六户镇政府公章的文书。他到东营区信访局、东营市信访局、山东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反映,2011年至2012年期间,先后去中南海非访一次、天安门非访二十多次,目的是让六户镇政府给他出具答复意见书。他去中南海和天安门各被北京警方训诫了一次,他知道训诫书的内容,但都拒绝签字。2013年3月8日,六户镇政府给他出具了六户镇关于邱家村万卫方信访答复意见书,他到东营区法院提起诉讼。东营区法院判决认定房屋拆除重建费就是直接经济损失,房屋价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他不服上诉,东营中院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他不服申诉,省高院维持了一、二审判决,他又申请法律监督,东营市检察院出具了不予监督文书。六户镇政府又派工作人员陪他去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没有受理,他觉得正常反映的渠道已经走完了,只能去北京非访了。2016年8月份至今,他总共去北京非访过五次,就是告这三级法院。第一次是2016年8月份,他在东营长途汽车总站站外坐车到北京后直接去了天安门东南角,民警告诉他天安门不是信访接待场所,把他带到北京警方的一个驻地,出具了训诫书,告知他训诫书的内容,把他送到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一个自称国家信访局的人训话说“自认为到天安门上访请求不合法的,在训诫书上签字,跟着当地政府回去将不被追究法律责任”,他认为自己的请求合法有据,拒绝签字。六户镇政府的三四个工作人员把他接回东营,回东营后他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行政拘留九天。第二次是2017年1月份,他直接去了天安门,过程和第一次一样,他被带到了北京警方驻地,北京警方给他出具了训诫书,把他送到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这次国家信访局的人给他们训的话也一样。六户镇三四个工作人员把他带回东营,回东营后他被行政拘留九日。第三次是2017年12月份,他到天安门非访的过程和前两次一样,他被送到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北京警方给他出具训诫书时说“自认为到天安门上访请求不合法的,在训诫书上签字,跟着当地政府回去将不被追究法律责任”,他拒绝签字。六户镇政府派三四个工作人员把他接回东营,回东营后他被行政拘留九日。第四次是2018年1月8日,他去天安门非访的经过和前三次一样,北京警方给他出具了训诫书,没有跟他重复那些话,他还是拒绝签字。被送到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六户镇政府三四个工作人员去接的他,两个工作人员给他制作了一份谈话笔录,他拒绝签字,回东营后他被行政拘留九日。第五次是2018年1月18日,第四次拘留刚放他出来,19日他坐长途车到了北京,非访的经过和前四次一样,北京警方给他出具了训诫书,他拒绝签字,被送到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六户镇工作人员把他接出来后,给他制作了一份谈话笔录,到东营后他被行政拘留九日。他这五次去北京非访都是直奔天安门,就是想让北京警方把他带到驻地训诫,引起当地政府注意,让当地政府来接他,解决他的问题。他知道可能会影响当地政府的正常工作,花费一定的人财物。这五次北京警方都给他出具了训诫书,也都明确告知了他训诫书的内容。六户镇政府工作人员也告诉过他天安门不是上访的场所,但是也提不出正常上访的渠道,他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他的要求得不到依法解决,他还是要去北京非访。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卫方因非正常上访被公安机关训诫后,仍先后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等区域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和正常的信访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万卫方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虽然其对行为定性持有异议,但是不影响其坦白情节的认定,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对其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共计45天在刑期中予以折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万卫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万卫方提出上诉,认为该案东营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上访属于正常反映问题,不属于非访,且无过激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辩护人提出万卫方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经依法全面审查,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万卫方因不满房屋赔偿问题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区域非正常上访,被公安机关多次训诫,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和正常的信访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上诉人提出该案东营区法院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审理认为,因本案系上诉人对东营区六户镇政府赔偿款过低等事由引发,由东营区人民法院审判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东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审理认为,依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信访人通过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同时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上诉人万卫方明知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等场所不属于信访的场所,仍多次到该场所提出信访诉求,属于非正常上访,且经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和行政拘留,仍不思悔改,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虽然对行为定性持有异议,但不影响坦白情节的认定,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薄其红
审判员 张宁
审判员 桑爱红

书记员: 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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