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万庆元与但招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万庆元,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但招林,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庆元与被告但招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万庆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梅天红

书记员:郑卿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