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庆元,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但招林,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庆元与被告但招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万庆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梅天红
书记员:郑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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