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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彧与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云浮第一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万彧,女,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云浮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云浮市。
  法定代表人:余国森。
  原告万彧与被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云浮第一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彧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万彧负担。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王琳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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